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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
2015-07-08  |  浏览:1174次  |  编辑:云平台
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06]41号)和《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6] 46号)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完善科技资金决策机制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完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事项决策机制。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部门联席决策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各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筹安排全市科技资金计划,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四)加强对区县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构建市与区县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市与区县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区县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促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五)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
  科研机构运行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科技研究。
  公益性行业科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科研条件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六)财政科技资金对技术原创、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技术改造等科技创新各环节的支持,实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强财政科技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启动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八)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在采用无偿资助基本方式的同时,鼓励项目贷款贴息;完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投资;尝试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九)健全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以企业为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




  四、完善评审评估制度,提高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




  (十)根据不同科技项目的特点,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立项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推行科技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制度,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的制约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十一)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各自特点确立知识产权目标。
  (十二)加强专家参与科技项目工作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十三)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实施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行项目监理制度。
  (十四)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项目数据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应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对同时申请多个科技计划的同一项目,财政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五、强化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全额管理。对有自筹资金的科技项目须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并严格审查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
  (十六)按照国家规定的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规范科技项目资金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开支标准。
  (十七)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技项目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技项目资金和违反规定将科技任务外包。
  (十八)健全科技项目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科技项目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技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因故终止和正常结项的项目结余资金一律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对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二十)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3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技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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