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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
2015-07-08  |  浏览:1291次  |  编辑:云平台
政策要点: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关解释: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予追征。


  政策创新点:突破现行政策中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入即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解决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


  政策执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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