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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1-16  |  浏览:1879次  |  编辑:云平台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国家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出台,提出要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健全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2017年10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发布,提出了要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要求,2017年10月,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部署,要建设立足京津冀,面向海内外的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同时为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市财政局、市科委按照工作部署,特设立天津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项目专项资金,对在交易平台上实现交易的成果受让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为规范交易项目,提高效率,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总体思路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市科委多次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意见,并在借鉴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

  《管理办法》立足我市科技成果交易实际情况,充分尊重技术交易市场发展规律,着重把握了以下要点: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和行业特点。对转化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二是科学确定项目周期及补助标准。统筹考虑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年度目标和市场交易量,科学合理安排三个项目周期,并确定按三个周期逐步退坡的补助标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其中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专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补助对象有三种,分别是应用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即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后,根据标准据实核拨补助资金。

  经与财政局沟通研究,将交易项目分为三个周期实施,每个周期确定补贴比例上限,且逐年退坡。实际操作跨四个预算年度,每年11月份,根据实际申报数量、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补助比例,提出经费需求,列入转年预算安排。这样有利于做到资金即到即拨,加快预算执行。

  办法还对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况、交易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补助标准

  围绕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三个主体,分别进行了明确。

  企业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技术购买或委托开发,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三个周期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5%、4%、3%比例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在企业买技术给补助的基础上,对促成此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还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上限20万元。此外,为推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保持登记额稳步增长,还对促成我市单位出让技术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少量补贴,比例按照1%、0.8%、0.5%退坡,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上限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领取的补助总额不能超过100万元。

  对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按照其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总数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技术经纪人的补贴,规定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交易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

  五、补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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